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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燃气管道保护,共筑燃气安全长城

地下管线是城市安全运行的“生命线”。燃气管道作为城市能源供应的“动脉”,为广大市民提供了安全、便利、环保的清洁能源。然而,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施工项目日益增多,施工不慎就会破坏到燃气管道,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敲响了保护燃气管道安全的警钟。

“什么是施工损坏燃气管道”?

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施工行为,危害燃气管道安全,造成燃气管道破损或断裂,继而引发燃气泄漏。

保护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防范燃气安全事故

动土施工单位请注意以下几点

1.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作业前向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告知、申请、审核,获得批准后,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禁止野蛮施工,造成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

2.施工单位在进行马路挖掘、顶管作业等工程施工时,务必在开工前与燃气经营企业取得联系,现场对接施工事宜及管线位置。

建设方、施工方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管道施工保护协议》,根据管网分布信息,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制定相关保护方案并,并严格按方案进行施工。

3.施工单位要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开工时间、工期安排,燃气经营企业派专人进行现场指导。

除了燃气经营企业需做好日常的安全管理与维护工作外,作为城市发展的参与者,我们该如何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呢?

注意警示标识

第三方施工单位应注意路面燃气管线的警示标识,凡在燃气管道附近进行路面施工或地下开挖的、务必提前告知燃气公司,待双方协商确认燃气管道安全方可施工;

与燃气管道保持安全范围

严禁占压燃气管道,在修建房屋、厂房等建(构)筑物时,要与燃气管道保持安全间距。燃气管道、设施附近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严禁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谨慎施工

在不明确天然气管线位置或在燃气安全管理范围内严禁使用大型机械开挖施工。未经燃气公司确认同意,发生意外或事故的,施工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